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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发〔20185

中物院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621日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物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物院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中物院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中物院硕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人员,符合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及学位论文要求,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研发〔2017〕27号)(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应符合中物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论文答辩的资格审查

经导师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课程学习和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4.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人员还应满足中物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提交学位论文。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初审,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并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2.培养单位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至少两位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导师除外),其中培养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半数。论文评阅人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进行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予进入答辩环节。

4.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院外专家。导师不得成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硕士生导师及以上应占三分之二或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审阅;如有答辩委员会成员临时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酌情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原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3.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提交研究生院存档。

第十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对发表论文情况进行审核。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建议授予、缓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应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最终确定当年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学位办)协助组织会议工作的具体事宜,担任会议记录、填写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4.对于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有且仅有一次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机会。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中物院博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人员,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应符合中物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的资格审查

经导师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同本细则第七条。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提交学位论文。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初审,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并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进行匿名评阅,如进行实名评阅,实名评阅专家名单须公示。

2.培养单位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导师除外),其中院外的专家不少于半数。论文评阅人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3.论文评阅要求,同本细则第八条第3点。

4.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可根据需要对未匿名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两位院外专家。导师不得成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或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审阅;如有答辩委员会成员临时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酌情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原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3.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4.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过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审批通过后的申请人可获得硕士学位,不可再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5.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提交研究生院存档。

6.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获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应当公开发表。

第十七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对发表论文情况进行审核。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建议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应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最终确定当年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院学位办协助组织会议工作的具体事宜,担任会议记录、填写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4.对于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有且仅有一次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机会。


第四章  学位撤销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规定撤销其学位。

第十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研究生院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研究生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履行经批准并在院学位办备案的、我院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人不得以相同论文内容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84〕54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重新申请学位的有效时限自当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保留取消研究生重新申请学位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如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予以否定,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有书面说明以备存档。因非学术因素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留院察看处分的,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学生可在毕业半年后、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或留院察看处分的学生,待处分期满解除后,方可按照程序授予学位。

第二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由院学位办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时间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的日期。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学位发〔2012〕2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