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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位发〔2018〕6号

中物院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621日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高层次科学技术专业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办〔199629号),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物院)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845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中物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科研、教学或专门技术岗位上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细则规定,向中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中物院不受理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㈠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科研或技术开发或工程项目论证工作;

2.作为主要作者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上报告;

3.主讲本科或继续工程教育课程或研究生课程一门。

㈡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3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填写《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本科成绩单(原件与复印件);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㈠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申请人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和顶级会议公开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

2.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㈡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3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硕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研究生成绩单(原件与复印件);

5.已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科技报告、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6.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生导师;

7.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该小组由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不包括申请人的推荐人,申请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和申请人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资格审查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给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5月底前将上述审查材料报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学位办)进行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章 课程水平综合认定

第九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其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须满足中物院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申请有效期内申请重修。

第十条  申请人须在同意接受其申请后的四年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均依据《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申请人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院学位办指定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并对学位授予质量监督和评估,答辩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证书,应区别于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的编号。按国家标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编号以字母“T”开头。

第十五条  接受申请学位专业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布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接受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专业目录”,一般不接受跨学科申请。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已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同等学术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条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本次申请人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学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水平认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之前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