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研究生培养

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所学位发〔20081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根据《关于开展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相关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院学位发〔20082),结合我所实际,经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院研究生部招生并由我所培养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下统称为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其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均属本范围。

二、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一)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须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本所或院研究生部。

(二)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正式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2),其中至少一篇被SCIEISCIE检索。

(三)申请硕士学位,应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

(四)国际会议上提交1篇学术论文,被正式收入论文集,并由正式刊物收录发行,可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五)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以下奖励之一,可视为被SCI EISCIE检索发表论文1篇:

1.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

2.省部级一等奖

3.国家三大奖

4.国内外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六)“公开发表论文”是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若论文被录用但尚未刊出,则须提交录用证明原件。

(七)“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月)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为依据。版本如有更新,以研究生入学时的版本或修订版为依据。

三、如果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发表论文要求,但已合格完成培养计划,并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经审核通过可以组织论文答辩。

(一)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

(二)硕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一年内、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答辩通过后两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本人可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细则从2008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

五、本细则由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